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得到批准之後,合同章程簽字之前,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名稱預先登記,以保護名稱專用權和防止重名。
申請名稱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a、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b、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c、企業登記註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