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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由市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技改項目經市經委)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項目建議書(申請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立項),市外經貿委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章程並頒發批准證書,其中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報由國務院審批。
(2)項目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及部分非生產性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由市計委(工業技改項目由市經委)審批立項,市外經貿委審批合同章程並頒發批准證書。
(3)總投資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限制類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由各區縣政府審批立項和合同章程,並頒發批准證書。
(4)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授權權限之內,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5)在中關村科技園內設立的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高新技術項目由科技園區管委會或所在地外經貿審批部門審批。
(6)依照國家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須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由該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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