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歇業、經營期滿、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資終止營業或營業期滿或批准證書失效或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辦理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一式二份): a、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b、董事會有關決議; c、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清算報告或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d、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e、繳回企業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副本及企業全部印章; f、企業登記註冊委託書; g、三次注銷公告的報樣。
此外,凡是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還應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以及國家對企業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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