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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需改變登記註冊事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變更項目應在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時,除應提交由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有關決議、執照正、副本及企業登記註冊委託書,還應根據具體變更項目分別提交以下文件: a、變更企業名稱: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準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印章; b、變更住所:新住所證明(含住所表和出租方的產權證明); c、增加註冊資本: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d、變更企業類別: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e、變更正、副董事長或正、副總經理;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f、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g、變更經營範圍:增加的項目如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h、變更經營期限: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i、增設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驗資報告; j、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准後,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此外,外商投資企業修改、補充合同、章程不涉及變更登記項目的,應及時報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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