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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品質的通知》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營業執照(副本)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財政登記:
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單獨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金融機構,向財政部派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辦理財政登記。
地方企、事業單位單獨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的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政登記。
企業辦理財政登記時,應當依法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以及經政府機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複制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表》,經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或者主管財政機關核準後,發給《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作為企業向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申請辦理驗資、查帳、開展財務會計活動,接受財政檢查、監督的基本依據。
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單獨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央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金融機構,填寫的《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主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一份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的財政機關;企業留存一份。
地方企、事業單位單獨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填寫的《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表》分為一式兩份,一份主送主管財政機關;一份留存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每套由正本、副本組成,由財政部統一印刷。
企業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後,其正本應當置於企業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企業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修改名稱、住所、企業負責人、經營範圍等,變更工商登記的,應當自辦理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憑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及有關證件,辦理變更財政登記。
企業應當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申請辦理年度檢查,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在上一年度內,辦理財政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情況;開展財務會計活動,執行財經法紀的情況等,申請辦理年檢時應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報告書》,並且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副本)和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出具的查帳報告等有關資料。
在年檢過程中,對於企業沒有按照規定設定財會機構、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或者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建帳不符合規定要求等,受理登記機關應當要求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註冊或者工商年檢。
企業按合同、章程規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後,在申請注銷工商登記前,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或者主管財政機關注銷財政登記。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辦理財政登記(包括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或者不申請辦理年檢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不得受理其驗資、查帳的申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主管財政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意見,並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已辦理財政登記的企業,須在本辦法發佈之日起90日內,到財政部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申領換發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