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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網站    日期:2003-09-24

  根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但需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經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符合合同條款;


  (3)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全部出資,並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


  (4)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處於累計盈利狀態,且不因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5)企業未拖欠職工工資及未欠繳中方職工各項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未欠繳國家財政收入;無到期債務及到期的應付款項;


  (6)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國境內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在有效期限內。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應到市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a、中外合作企業的合同、章程;


  b、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包括分期出資和完成全部出資;


  c、中外合作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d、中外合作企業債務情況的相關資料及說明;


  e、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國境內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


  f、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北京市財政局網址:http://www.bj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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