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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營業執照副本之日起30日內,到註冊所在地的主管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卡》,並提交以下材料(可為複印件):
a、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b、營業執照副本;
c、企業的合同、章程;
d、合同章程及董事會組成的批覆;
e、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主管部門證明;
f、其他按規定提交的材料。
財政部門向辦理財政登記的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正本及副本。
企業因修改合同、章程、修改名稱、地址、企業法人代表、經營範圍等,應自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財政登記。
企業在解散清算後,在申請注銷工商登記前,應辦理注銷財政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