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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工作人員及家屬在京養犬的有關規定
來源:北京市公安局網站    日期:2006-05-16

  外交人員在京養犬需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外交人員及其家屬首次申請養犬登記或辦理年度註冊,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二層接待大廳17號櫃台免費辦理。

  申請養犬登記須持下列材料:

  1、養犬人在華有效外交身份證件(外交人員身份證及護照原件、複印件);

  2、外交機構出具申請養犬照會(注明養犬人身份,住址,犬之基本情況);

  3、犬之飼養地在外交機構外的,需攜帶飼養地物業或保衛部門出具的,同意在其管轄範圍內養犬證明;

  4、所養犬有效檢疫證明;

  5、所養犬兩張1寸正面照片。

  養犬年度註冊時須持以下材料:

  1、養犬許可證;

  2、養犬人在華有效外交身份證件(外交人員身份證及護照原件、複印件);

  3、所養犬有效檢疫證明。

  變更養犬許可證手續:

  1、養犬人身份或住址變更的,需重新申請養犬登記,原犬證交還我處;

  2、所養犬已帶回國、饋贈他人或死亡,需將原養犬許可證交回我處;

  3、養犬許可證丟失的,養犬人持外交機構的照會到我處補辦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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