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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管理
來源:北京市投資促進局    日期:2005-08-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二年第36號 

  為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進一步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發展,《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透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2001年第31號令同時作廢。 

部 長:石廣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關是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機關。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應低於25%;外商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外經貿部另行公佈。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股權方式收購已經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但股權比例以及投資者資質須符合本規定要求,涉及國有資產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者是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者是從事相關的交通運輸或倉儲業務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中方合營者在中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二) 外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外方合營者在外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三) 中外合營者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同一個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不滿二年,不得投資設立第二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二) 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或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業務人員; 
  (三)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 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營業設施。 

  第八條 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 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 代理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 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 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後須到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證書。 

  第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部門審核並批准企業的設立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准證書》。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合同、章程; 
  (四)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 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 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 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八) 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對以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等違規行為騙取審批機關批准設立分公司的,除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外,審批機關將撤銷其分公司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或其授權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同意意見後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 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同意意見函; 
  (二) 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增資及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 有關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四) 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及設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 企業驗資報告; 
  (六) 分公司的從業人員及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外商投資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鼓勵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參加中國國際貨代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及同業行會,自覺接受同業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12月11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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