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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事項名稱:鄉鎮企業建設使用集體土地審批
項目編號:7
許可責任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
許可依據: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關於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201號)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
許可收費依據:《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市政府[1994]21號令)
收費標準:防洪費,每年每平方米2元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部門:區(縣)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1、申請人是鄉鎮企業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
2、申請的用地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
3、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4、已透過建設用地預審;
5、已取得項目計劃部門立項批准;
6、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的建設用地申請及工商營業執照文件;
2.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3.項目計劃部門批准的立項文件;
4.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意見及相關圖件;
5.建設用地“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擬佔用土地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
8.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9.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線形工程平面圖;
10.建設擬征佔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崗位責任人: 業務受理部門、主辦科室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科室。
主辦科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科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部門;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部門。
主辦科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職權管轄範圍;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條件;
3、組織現場踏勘(2人以上)。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準備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材料;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意見和理由,報科領導審核、分局領導復審。
時限:12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經辦人的意見及材料作進一步核實後報局領導。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復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填寫復審意見,最終決定是否上報區(縣)政府;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和理由,按渠道交還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時限:不計入辦事時限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科初審人員及受理部門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準予許可的,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代擬《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和繳費通知單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部門;
不予許可的, 代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專用章,轉受理部門。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部門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申請人憑繳費憑據、《收件單》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七、備案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將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