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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來源: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    日期:2006-05-26

  許可事項名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項目編號:6


  許可責任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

  許可依據:

  [標 題]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許可事項名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項目編號:6
  許可責任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幹規定》);

  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責任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3、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鄰同意申請建房,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透過並進行公示,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

  (二)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四)透過建設用地預審。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申報材料,批量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一)申請人資格材料: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戶口簿、身份證件複印件(需交驗原件);
  3、四鄰同意建房用地的證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審批表;

  7、1:2000地形圖(需標注鄉鎮、村、農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積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8、建房平面圖(需用紅色筆標注四至範圍、長寬尺寸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說明:7、8兩項材料經與市規委、區縣分局溝通,規劃部門未對此加以明確,除懷柔外多數區縣分局審批時未要求規劃要件。)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崗位責任人: 業務受理部門、主辦科室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科室。

  主辦科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科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部門;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部門。

  主辦科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職權管轄範圍;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條件;

  3、組織現場踏勘(2人以上)。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準備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材料;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意見和理由,報科領導審核、分局領導復審。

  時限:12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經辦人的意見及材料作進一步核實後報局領導。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復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填寫復審意見,最終決定是否上報區(縣)政府;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和理由,按渠道交還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五、報區(縣)政府批准

  時限:不計入辦事時限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科初審人員及受理部門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準予許可的,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代擬《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部門;

  不予許可的, 代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專用章,轉受理部門。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部門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申請人憑《材料收件單》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七、備案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將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幹規定》);

  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責任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3、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鄰同意申請建房,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透過並進行公示,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

  (二)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四)透過建設用地預審。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申報材料,批量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一)申請人資格材料: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戶口簿、身份證件複印件(需交驗原件);
  3、四鄰同意建房用地的證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審批表;

  7、1:2000地形圖(需標注鄉鎮、村、農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積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8、建房平面圖(需用紅色筆標注四至範圍、長寬尺寸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說明:7、8兩項材料經與市規委、區縣分局溝通,規劃部門未對此加以明確,除懷柔外多數區縣分局審批時未要求規劃要件。)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崗位責任人: 業務受理部門、主辦科室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科室。

  主辦科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科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部門;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部門。

  主辦科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職權管轄範圍;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條件;

  3、組織現場踏勘(2人以上)。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準備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材料;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意見和理由,報科領導審核、分局領導復審。

  時限:12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經辦人的意見及材料作進一步核實後報局領導。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復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填寫復審意見,最終決定是否上報區(縣)政府;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和理由,按渠道交還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五、報區(縣)政府批准

  時限:不計入辦事時限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科初審人員及受理部門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準予許可的,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代擬《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部門;

  不予許可的, 代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專用章,轉受理部門。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部門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申請人憑《材料收件單》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七、備案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將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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