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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事項名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項目編號:6
許可責任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
許可依據:
[標 題]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許可事項名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項目編號:6 許可責任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幹規定》);
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責任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3、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鄰同意申請建房,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透過並進行公示,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
(二)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四)透過建設用地預審。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申報材料,批量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一)申請人資格材料: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戶口簿、身份證件複印件(需交驗原件); 3、四鄰同意建房用地的證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審批表;
7、1:2000地形圖(需標注鄉鎮、村、農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積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8、建房平面圖(需用紅色筆標注四至範圍、長寬尺寸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說明:7、8兩項材料經與市規委、區縣分局溝通,規劃部門未對此加以明確,除懷柔外多數區縣分局審批時未要求規劃要件。)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崗位責任人: 業務受理部門、主辦科室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科室。
主辦科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科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部門;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部門。
主辦科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職權管轄範圍;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條件;
3、組織現場踏勘(2人以上)。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準備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材料;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意見和理由,報科領導審核、分局領導復審。
時限:12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經辦人的意見及材料作進一步核實後報局領導。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復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填寫復審意見,最終決定是否上報區(縣)政府;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和理由,按渠道交還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五、報區(縣)政府批准
時限:不計入辦事時限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科初審人員及受理部門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準予許可的,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代擬《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部門;
不予許可的, 代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專用章,轉受理部門。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部門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申請人憑《材料收件單》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七、備案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將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幹規定》);
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2004]27號令)。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
收費標準:不收費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責任部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業務受理部門
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
3、現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鄰同意申請建房,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透過並進行公示,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
(二)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四)透過建設用地預審。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申報材料,批量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一)申請人資格材料: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戶口簿、身份證件複印件(需交驗原件); 3、四鄰同意建房用地的證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審批表;
7、1:2000地形圖(需標注鄉鎮、村、農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積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8、建房平面圖(需用紅色筆標注四至範圍、長寬尺寸並加蓋區(縣)規劃部門公章);
(說明:7、8兩項材料經與市規委、區縣分局溝通,規劃部門未對此加以明確,除懷柔外多數區縣分局審批時未要求規劃要件。)
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崗位責任人: 業務受理部門、主辦科室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科室。
主辦科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科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部門;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部門。
主辦科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職權管轄範圍;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條件;
3、組織現場踏勘(2人以上)。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準備上報區(縣)人民政府材料;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意見和理由,報科領導審核、分局領導復審。
時限:12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辦科室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經辦人的意見及材料作進一步核實後報局領導。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復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填寫復審意見,最終決定是否上報區(縣)政府;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和理由,按渠道交還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4個工作日
五、報區(縣)政府批准
時限:不計入辦事時限
六、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科初審人員及受理部門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準予許可的,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代擬《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部門;
不予許可的, 代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專用章,轉受理部門。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部門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集體建設用地批准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申請人憑《材料收件單》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七、備案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將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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