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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事項名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單獨選址或分批次)
項目編號:4
許可責任部門:市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名稱:《關於╳區(縣)╳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建設用地批准書》
收費依據:
1.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117號)
2.《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 [2002] 51號)
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 (市政府 [1994] 21號令)
收費標準:
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朝陽、海澱、豐台、石景山60元/平方米;通州區32元/平方米;昌平、大興28元/平方米;房山區、門頭溝區24元/平方米;懷柔21元/平方米;密雲、延慶、平谷17元/平方米。
2.耕地開墾費:朝陽、海澱、豐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萬/公頃,基本農田37.5萬/公頃;順義、昌平、通州、大興一般耕地27萬/公頃,基本農田33萬/公頃;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密雲、延慶一般耕地22.5萬/公頃,基本農田27萬/公頃。
3.防洪費:20元/平方米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許可程式:
一、受理
受理部門:業務受理中心、征地處
條件:
1. 農用地轉用實施主體符合有關規定的;
2.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3. 該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的;
4. 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5. 涉及佔用耕地的項目,應先落實補充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備註:道路、管線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佔地項目,涉及農轉用的,由國務院批准;分批次項目用地涉及農轉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其他涉及農轉用的佔地項目,由市政府批准。)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區縣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申請文件;
2.土地部門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3.項目計劃部門批准的立項文件。(中央單位的建設項目在國家計委或國家部委立項的,還需提交市建委的《項目計劃通知書》);
4.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意見書》和附圖及釘樁坐標成果通知單;
5.區縣政府負責填報的建設用地“一書二方案”;
6.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7.擬佔用土地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
8.補充耕地位置圖(不佔耕地的免交);
9.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1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複印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免);
11.土地情況調查表(國有用地免交);
12.建設擬征(佔)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13.土地補償協議書;
14.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國有農用地轉用免交);
15.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提供公示、聽證情況說明(國有農用地轉用免交);
16.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見(未佔林地免交)。
(備註:報市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上述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提交一份原件;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項目,上述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提交兩套。)
本崗位責任人:業務受理中心、本處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業務受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透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主辦處室。
主辦處室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處室印章的書面憑證轉業務受理中心;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業務受理中心。
主辦處室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中心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查
標準: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報批資料填寫齊全,數據準確;
3.報批材料主體一致;
4.征地補償協議符合民主程式,征地補償費不低於最低保護標準;
5.征地範圍與立項、規劃批准範圍一致,權屬四至清晰,沒有爭議。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標準對申報材料及內容進行審查。
符合審查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查意見,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核人員;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處領導審核、局領導審定。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5個工作日
三、審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處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標準對審查意見及內容進行審核。
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後等待聯審;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經辦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退經辦人員按程式辦理。
時限:5個工作日
四、聯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相關處室負責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標準對審核意見及內容進行聯審。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聯審意見後轉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聯審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退經辦人員按程式辦理。
時限:5個工作日
五、審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標準對聯審意見及內容進行審定。
同意聯審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交還經辦人員等待上建設用地審查小組會討論。
不同意聯審意見的,應與聯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填寫審批流程表,退經辦人員處理。
時限:5個工作日
六、上報市政府建設用地審查小組會和市政府審批
所需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七、告知
標準 :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本處經辦人員及受理中心
崗位職責及權限:
(一)經辦人員按照工作標準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1.準予許可的,在審定透過或按程式接到市政府的批准通知後,經辦人員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關於╳區(縣)╳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及繳費單據等有關文書、證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受理中心。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送達。
受理中心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關於╳區(縣)╳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材料接收單》、繳費憑據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透過電腦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三)完成項目用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後,建設單位持該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征地結案表》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所需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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