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7號)十七條規定,農民輪換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其計發標準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該“標準工資”是指終止合同時的實得工資,不是指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標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