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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關係的轉移有三種情況,一是遷出,二是遷入,三是本縣(市、區)內轉移。現分述如下:一、遷出。保險對象因戶口遷居外縣、要求轉移保險關係戶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鄉(鎮)農保管理機構辦理遷出手續。有關材料應包括轉移申請書、戶口轉移證明等。鄉(鎮)農保管理機構查驗後,應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將申請者的繳費證、戶口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書及繳費記錄卡上交到縣級管理機構。縣級管理機構在收到上述材料後,要確認其轉移資格,進而對"繳費記錄卡"進行核實,並向遷入縣(市)發要求轉入保險對象的函件。待遷入縣(市)覆函同意辦理轉移手續後,要及時將轉移者的保險金本息,按規定的計算標準進行核算,轉入遷入的縣級農保管理機構。轉移者的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繳費記錄卡也要隨之轉到保險對象將遷入的繳費單位。二、遷入。在收到遷出縣(市)要求轉移的函件後,遷入縣的管理機構要及時覆函。待對方的保險金轉移過來後,要會同財會部門對保險金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要向遷入縣的農保機構發出由財會部門和縣級管理機構分別審核後的保險金收訖回執。對遷入者的繳費記錄卡和繳費證要審核,錢帳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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