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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北京市公安局網站    日期:2006-05-26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在經市政府批准的衛星城和中心鎮的規劃區範圍內實施。

  第三條:在衛星城和中心鎮規劃區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居住兩年以上,持本市農業戶口的人員,以戶為單位,可以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本市人員在衛星城或中心鎮規劃區範圍內購買商品房的不受居住兩年以上的限制。

  第四條:對在衛星城和中心鎮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實行條件準入制,不受指標限制。

  第五條:符合登記衛星城、中心鎮城鎮常住戶口條件的人員,不再提供原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的證明。

  第六條:符合登記衛星城、中心鎮城鎮常住戶口人員向當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相應的證件證明,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一)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本人書面申請;

  2、合法住房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全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5、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二)依據如下程式辦理:

  1、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相應的證件證明,經衛星城或中心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填本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報當地派出所審核。

  2、派出所審核後,報公安分縣局審批,本市跨區縣購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由分縣局審核,報市局審批。

  3、經上級機關批准後,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農轉非)手續。

  第七條:建立健全衛星城中心鎮城鎮常住戶口管理制度。登記為衛星城或中心鎮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辦理戶口遷出,應當有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原則上兩年內不準遷移。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戶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戶籍調查、統計、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經批准登記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與原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各地區和部門不得借改革之機向群眾收取增容費和其它類似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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