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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由申請人或未成年人父母到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許可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並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購買住房辦理戶口遷移的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貸款購房合同原件、複印件以及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購房合同原件、複印件以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4、夫妻投靠辦理戶口遷移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