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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要重視身份證使用
來源: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網站    日期:2006-12-07

  當今社會,不論是上學、打工,還是存款、買房,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都需要我們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但一些人特別是許多農民工朋友對此卻很不以為然,他們在外出務工時,或者根本不辦理身份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更有甚者,幹脆辦一張假身份證矇騙招工單位。近年來,因身份證引發的務工糾紛也一直有增無減。

  在這裡,想讓農民工明確關於身份證使用的兩方面內容。

  其一,一定要使用自己的真實的有效身份證。2005年,珠海的一位打工妹因一次交通事故身亡,生前她所在的單位為其購買了工傷及意外傷害保險。但當其家屬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原來,這名打工妹在單位招工時冒用了妹妹的身份證,單位也是以妹妹的名字為其購買的保險。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

  也許,一些農民工會為了在招工時使用了假身份證未被查出而暗自慶幸,但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害自己?如果使用假身份證要“跳槽”,由於名字不同,社保部門就不能為其辦理社保變更手續;在出現工傷事故、勞資糾紛時,有關部門也很難為其維權。

  作為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居民身份證具有惟一性和法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其二,用工單位無權扣壓農民工身份證。扣押身份證是一些用工單位對農民工進行有效“掌控”的慣用手法,“如果不扣身份證,他跑了我找誰去?”----這是這些單位據此行事最冠冕堂皇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此前剛剛公佈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由此可見,法律法規對身份證的使用給予了嚴格的法律保護,農民工朋友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意識,在外打工時一定要正確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小貼士

  農民工朋友,當你準備進城務工時,需要備齊以下一些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2)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該證明是由縣(區)計劃生育部門制作頒發的,用以記載本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3)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的還須出具相應證明,這樣進城後有利於增加就業機會和提高工資待遇。

  此外,凡是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都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入學、就業;辦理證件事務;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參與訴訟活動;辦理申請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車證,非機動車執照;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提取匯款、郵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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