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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質素,以適應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質、工作職能及職位的要求,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服務。
第四條 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陞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
第二章 培訓分類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七條 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和安排新錄用人員參加培訓,新錄用人員試用期間的初任培訓應當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提出的指導方案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80學時。新錄用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應分別報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初任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合格或者未參加培訓不能任職定級。
第八條 任職培訓是指對晉陞處、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 任職培訓應當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提出的指導方案進行。
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經過培訓,取得相應職位的任職資格。參加任職培訓的人員應當離職到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240學時。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以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分別按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年度培訓計劃,分期分批安排擬晉陞或者已晉陞處(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參加相應培訓。
第九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對國家公務員所任職位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的方案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工作性質、業務要求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安排確定,並分別報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備案。未經專門業務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專門業務工作。
第十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國家公務員以增新、補充、提高、拓寬相關知識和提高技能為目的的進修培訓。
更新知識培訓的方案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並分別報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備案。每人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時間不少於56學時。
第十一條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和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晉陞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第八條規定接受培訓。
第十二條 經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對國家公務員在一定周期內參加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相同時間的培訓,予以認可或者免修,並對符合免修條件者出具免修證明。
第三章 培訓科目
第十三條 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定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在內容上應當有所側重。
第十四條 公共必修課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法規和政策,本市行政環境,公文寫作,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
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委託有關教學、科研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學者編寫,也可視培訓科目需要,從已出版的各種教材、讀物中選取。
第十五條 專業必修課是根據相關業務工作的需要而設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專家編寫或者推薦,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選修課是為拓寬、提高國家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定的科目。
選修課培訓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區(縣)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共同研究確定或者組織編寫。
第四章 施教機構
第十七條 按照“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逐步建立佈局合理、互相協調、功能完善、各展所長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機構網路。
第十八條 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對各類培訓機構是否具備國家公務員培訓條件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和定期審驗制度。履行審批程式並經認定的培訓機構,方有資格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十九條 北京行政學院、北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應當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制定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培訓,承擔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任職培訓、初任培訓的教學組織,教學科研和教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其他管理幹部學院、幹部學校及培訓機構,經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承擔本系統或者指定範圍內的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市級國家機關主管的院校,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政府工作部門主管的院校,經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報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辦法。師資的構成必須適應國家公務員培訓的需要,應當包括專業教師、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的有關領導。施教機構應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探索適應國家公務員培訓要求的辦學模式,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品質。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擬定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規劃、計劃及有關規定;指導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理論研究;制定國家公務員施教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建立定期審驗制度;對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區、縣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擬定培訓工作計劃和要求;按市人事管理部門提出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指導方案組織和開展培訓;對本地區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區(縣)政府人事部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制定本部門、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及年度計劃,分別報市、區(縣)人事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和安排國家公務員培訓。
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培訓並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頒發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培訓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並達到合格要求的,其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第二十八條 培訓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計劃,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