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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單位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招考職位對人員的要求,填寫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申報表》,並於當年一月三十日前報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根據當年招考計劃確定招考單位和招考時間,並制定招考的總體方案。
三、市人事局向社會發佈招考通告。招考單位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做好報名前的準備工作。
四、招考報名期間,招考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市人事局進行資格復審。
五、市人事局對報名人員統一編排考場,填寫準考證(或委託招考單位完成),並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由招考單位核發準考證。
六、市人事局根據招考方案,組織專家命制筆試試題和面試試題。
七、市人事局統一組織實施公共科目筆試。專業科目筆試由市人事局組織或委託招考單位組織實施。
八、市人事局組織專家閱卷,並負責分數的登錄、合成和確定合格分數線。招考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間領取筆試成績並張榜公佈。
九、市人事局統一進行面試指導。市人事局委託招考單位組織實施面試。
十、面試結束三天內,招考單位按照要求上報《面試成績備案表》,並對擬錄用人員進行考核與體檢。
十一、招考單位填寫《北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和《北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備案表》,報市人事局審批,辦理錄用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