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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原則
來源:北京市人事局網站    日期:2006-05-26

  公務員的任職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任職條件,透過法定的程式,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它包括經過考試錄用、已取得公務員資格的公務員的任用,也包括在職公務員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的升任、降任和平級轉任等。


  我國公務員任職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國家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因而公務員的任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辦理,認真履行各種手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效力。

  (二)因事擇人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任職人員。它以職缺為依據,根據該職位工作的特點、難易程度、責任大小,選擇具有一定資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擔任一定的職務,以保證任職工作的科學性與正確性。

  (三)量才適用原則

  對於一般行政管理人員,由於他們的工作在各部門具有普遍性,工作範圍雖廣,工作項目雖多,但處理工作所需的學識、經驗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職的範圍上可以適當放寬。對於一般專業人員,由於他們的工作分工已趨明確,對公務員的學識、經驗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專門化的要求,因此在對這些人員任職時,就要注重他們個人的專長是否和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對口,儘量做到人與事的結合。對於特殊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則因他們工作的高度專業化,且這些人員的來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徑,因此在任職的範圍上宜嚴格限制。

  (四)注重整體效能原則

  任用公務員時,一個部門成員的群體結構非常重要,只有在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智能結構、氣質結構、性格結構、性別結構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發揮整體的效能。

  我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2.從其他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3.轉換職位任職的;


  4.晉陞或者降低職務的;


  5.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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