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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方法、程式和資格條件
來源:北京市人事局網站    日期:2006-05-26

  政府的職位出現空缺時,采取何種方式才能甄選錄用到高質素的人才?公民想到政府機關工作,需要什麼樣的條件,需要透過什麼的途徑和程式?這是公務員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也是廣大公民十分關心的問題。

  公務員制度改變了過去將大中專畢業生和轉業軍官直接分配到政府機關和采取推薦的方式從社會上甄選人員的方法,根據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考試錄用,就是透過公開招考的方式,甄選錄用合格人才。二是調任,就是從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中選調。考試錄用是主要方式。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錄用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必須采取考試錄用的方式。調任只是輔助方式,只有當內部晉陞不能甄選到合適人才或不宜舉行公開招考時方可使用。

  考試錄用

  采取考試方式錄用人才,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起始於隋朝大業2年(公元606年)的科舉制度,以其不拘門第、平等競爭、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特點,得到很多開明政治家和中下層人士的擁護,歷朝相傳,延續了1 300多年。先後甄選出數以十萬的進士和百萬舉人,造就了一大批優秀政治家和行政管理人才,如房玄齡、狄仁傑、范仲淹、王安石、司馬光、包拯、文天祥、海瑞、林則徐等名臣賢相,都是科舉出身。這一制度,曾對西方各國文官制度的建立產生了重要影響。孫中山先生曾指出:“現在各國的考試制度差不多都是學英國的,窮流溯源,英國的考試制度還是從中國學過去的。所以,中國的考試制度,就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現行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制度,是在認真分析總結古代科舉制度和西方文官錄用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現代化建設實際,經過多年改革探索而建立起來的。

  1.公務員錄用的主要原則

  (1)公開原則。公務員的錄用必須面向社會,公開進行。錄用政策和原則公開;需要錄用公務員的部門、崗位及錄用人員數量公開;報考的資格條件公開;招考的方法和程式及時間公開;考試的成績、錄用的標準和結果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

  (2)平等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均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報名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個人成分、性別等非個人德才等質素問題,受到歧視或享有特權。公民是否參與公務員錄用的競爭或出任公職,是一種權利,不是義務,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

  (3)競爭原則。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取決於本人的政治、業務等質素。國家機關透過法定方法和程式,對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文化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等,進行考試考核,並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和考核結果,擇優錄用。符合條件的國家公民可以憑自己的質素參加競爭,優勝者方可進入公務員隊伍。

  (4)法制原則。公務員錄用的標準、錄用的方法和程式等都透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守。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經過考試考核合格後,與國家建立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等法律關係。這種關係一旦建立,就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非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式不得變更或消滅。

  (5)德才兼備原則。決定報考者是否被錄用,要從德和才兩個方面來全面衡量。“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現和道德品質,主要內容包括:擁護並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才”是指本領,主要內容包括文化水平,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是我們黨和國家長期堅持並被歷史證明行之有效的用人標準。國家公務員錄用堅持這一標準,既是對黨和國家幹部人事工作優良傳統的繼承和發揚,也是區別於西方文官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

  2.報考公務員的基本資格條件

  公務員的錄用要面向社會,公開進行,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人都可以來當公務員,特別是現代社會發展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質素要求越來越高,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必須有一定條件要求。規定報考資格條件,透過對基本資格條件的審查,把不具備擔任公務員基本條件的加以排除。這樣,可以保證報考者的基本質素,同時還可以減少錄用考試的工作量,節省國家行政開支。

  報考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條件,一般包括基本條件和特別條件。基本條件又可分為權利條件、品質條件和能力條件。權利條件是指在法律上享有公民權利的資格,如國籍、公民的政治權利等;品質條件是指道德品質,如是否忠誠、廉潔、作風是否正派,有無不良的行為和習慣等;能力條件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基本能力。如身體健康狀況、文化水平、年齡等等,特別條件是報考某種職位所要求的條件:如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等等。從條件的內容看,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是從正面對公務員所需要的條件加以規定;消極條件是從反面對公務員不應有的條件加以限制或排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應當有: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2)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4)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經考試主管機關批准,也可適當放寬;

  (5)報考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須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專業人員除外;

  (6)身體健康,年齡一般為35歲以下,經考試主管機關批准也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7)具有考試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條件。

  上述條件,是指擔任國家公務員及適應所任職位需要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不能參加錄用考試;具備了這些條件,就具備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資格,能否被錄用,還有待於考試考核的結果。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憲法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民族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公務員制度根據這一規定精神、民族自治地區的特點和民族工作的需要,在堅持“公開、平等、競爭”的前提下,對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公務員的錄用做出了專門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照顧。”其方式根據各地情況確定,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制定錄用計劃時,對少數民族公務員規定不少於一定的比例,計劃錄用的少數民族公務員,只在少數民族中招考;二是在同等條件下對少數民族公民報考者,優先錄用,或對少數民族公務員的錄取分數線適當降低。

  3.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辦法和程式

  國家公務員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所謂公開考試,是指面向社會,以考試為測評人員的手段,了解報考者目前所具有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等質素情況;嚴格考核是指對考試合格者的以往情況進行考察,並做出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表現、工作實績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公開考試和嚴格考核是測評人員的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都得運用,不能只用其一。

  國家公務員錄用有嚴格的程式,具體包括:編制錄用計劃、發佈招考公告、報名、審查資格、考試、考核、體檢、確定人選、建立法定關係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主要程式做出了如下規定:

  (1)發佈招考公告。發佈招考公告是為讓廣大公民了解情況,並讓報考者有所準備。因而,招考公告應在考試前一段時間,透過在報紙、刊物或其他新聞媒介向社會發佈。其內容一般應包括:

  ヾ擬錄用人員數量、報考的資格條件;

  ゝ報名的日期、地點和報名手續;

  ゞ考試的科目、程式和考試日期、地點及區域劃分,等等。

  錄用人員的數量或資格條件,要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來確定。國家行政機關都有法定的職位員額編制,錄用人員必須有職位空缺,不得超過規定的編制錄用人員。各個職位都根據職位分類的原則確定了任職資格條件,錄用公務員必須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以做到因事求人,合理使用人才。

  (2)資格審查。主要是了解報考者是否具備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要報考職位所特別要求的條件。基本條件由國家法律或法規做出統一規定;職位所特別要求的文件,不同的職位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考試主管機關批准。符合規定資格條件者方可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3)考試。考試在資格審查後進行。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是資格審查合格者。考試目的是測評報考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質素。隨著考試制度的發展,考試的方法多種多樣,目前我們主要采取筆試和面試兩種。筆試是讓報考者用筆墨文字解答有關問題,以測量其文化和專業知識水平、寫作能力和思維能力等。內容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的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確定,由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專業科目的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人事部門分別確定,可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用人部門組織實施。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是面對面地直接觀察和測評報考者的質素,包括口頭表達能力、反應能力、儀表等筆試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口試、模擬操作試、智能測驗等。具體測評要素和測評方式,由考試主管機關確定,組織實施工作可由政府人事部門進行,也可委託用人部門進行。

  (4)考核。在考試的基礎上進行,其對象是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合格者。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質素、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實績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核工作按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要求,由用人部門組織實施。在考核中,要聽取報考者所在單位的組織和群眾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5)錄取。考核工作完畢後,由用人部門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綜合評定報考者的考試考核的結果,確定錄取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審批後,用人單位即可與報考者辦理手續,建立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

  上述是錄用國家公務員的一般程式,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可以簡化程式或采取其他測評辦法。特殊職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如安全、公安部門的某些職位。

  (2)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報考者水平的;

  (3)因職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4)錄用考試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以上特殊職位的具體範圍、錄用的簡化程式及所需要采取測量辦法,由錄用考試的主管機關規定,並在組織考試之前,報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按照上述程式新錄用的人員,還要進行一段時間的試用,才能正式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須接受培訓。

  在試用期內,新錄用人員要履行公務員義務,參加初任培訓,在擬任工作崗位上工作;用人單位要注意指導和幫助新錄用人員的工作,使其儘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識和技能。在試用期滿時,要對其試用期間的表現和業務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價,決定是否正式錄用。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此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各廳、局、委、辦等機關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錄用的在會計、電腦、翻譯、考古等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工作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縣以下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1∼2年。

  4.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組織

  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既要保持一定的統一,以保證考試工作的權威性,又要考慮各地各部門的情況,防止治事與用人脫節。根據憲法關於“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責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大的層次,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在具體工作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以委託的形式,讓同級政府工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辦理。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的各廳、委、部、局、辦等機關的錄用人員考試工作,包括制定錄用計劃、審定試題、規定時間、發佈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考試、試卷評判等,都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部分工作可委託用人部門辦理。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設區的市、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機關,縣、市、旗人民政府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機關,錄用考試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負責組織,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託用人部門或下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委託的具體工作內容及職責權限,由省級人事部門根據情況研究確定。

  調 任

  國家行政機關領導職位和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一般透過晉陞的方式從低職務公務員甄選,當采取晉陞的方式不能甄選出合適的人時,可以采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從社會上公開甄選,也可以采取調任的方法,從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中選調。調任既是國家行政機關補充職位空缺的一種輔助形式,也是公務員與其他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一種交流形式。適量的調任,既有利於各機關、單位之間調劑人員餘缺,實現人員質素互補,優化群體結構,又有利於鍛煉培養人才,更好地發揮各類人才的作用。

  也許有人會問:公務員制度強調“公開、平等、競爭”,為什麼不對所有空缺職位都實行公開考試錄用?為什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只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必須考試錄用,而對領導職位和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位沒有規定呢?這是不是不公平?我們認為,我國公務員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將公平和效率有機地結合。

  從其他國家公務員制度情況看,確有一些國家公務員職位出現空缺時都向社會招考。從這些國家實際情況來看,這樣做的好處是,充分體現了公平競爭原則。但也有兩方面不足:一是從工作需要看,在行政機關的高層次職位任職的人員,不僅要求應有的文化水平、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等基本質素,而且還需要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經考試錄用的人員,一般來說文化水平、專業基礎理論等基本質素較好,但從事該項業務的工作經驗不足,需要一定的適應過程。中高層次職位的公務員,所肩負的責任較大,如果經驗不足,會影響整個單位的工作。二是從公務員積極性來看,如果公務員晉陞,都實行面向社會的考試,必然會導致公務員要把部分精力放在應考上,不利於鼓勵公務員兢兢業業地做好本職工作。因此,在充分考慮公平的同時,必須兼顧效率。我國面向社會的考試錄用,主要適用於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位,對於領導職位和助理調研員的非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一般采取從下一級職位任職的公務員中擇優晉陞。如果下一級公務員中甄選不出合適人員時,可以從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選調,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調任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要求。透過交流調入行政機關的人員,必須是已經在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黨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在職人員,而且在一般情況下其在原機關、原單位就已經具有進入行政機關後準備擔任職務的德、才條件。

  對調入行政機關任職的人員,雖然不必採用考試辦法來測試其文化知識和業務知識與能力,但是,本著保證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和嚴把“進口關”的精神,要求調入的人員必須是德、才合格的人才。因此,對調入者有相應的條件要求,即必須具備擬調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所謂資格條件,是指每個職務所要求的學歷、資歷和知識結構等基本條件。為了考察調入人員是否真正具備這些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對其進行嚴格考核。此外,經考核合格的人員,還應安排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才能正式任職。對調任人員的培訓,主要內容包括行政管理知識、公務員義務與權利以及職務要求的業務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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