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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申訴處理的四種決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日期:2006-09-12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申訴審理報告進行審核,並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3)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式的,責令原處理機關重新處理。

  (4)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直接變更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機關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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