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申訴審理報告進行審核,並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3)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式的,責令原處理機關重新處理。
(4)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直接變更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理機關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