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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時,必須提交正式的書面申請書。
第二、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時,未經覆核的,附上原處理機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複印件)。
第三、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時,經過覆核的,必須附上原處理機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和原處理機關做出的覆核決定(複印件)。
國家公務員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第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
第二、原處理機關的名稱;
第三、申訴的事由、理由及要求; 第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五、申訴人的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
第六、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國家公務員在申訴申請書中必須如實書寫,不能遺漏,也不能作假,特別是姓名、單位必須真實,並要求書寫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