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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項目編號:BJXSARS002-1-2002(北京市行審A類人事002號-1子項-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
1、《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開除幹部和工人公職批准權限的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85]108號);
2、《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7個工作日
審批程式:
一、受理
條件: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關於給予ΧΧΧ行政開除處分的函》(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開除幹部和工人公職批准權限的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85]108號〉);
2、《關於ΧΧΧ所犯錯誤事實材料》(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開除幹部和工人公職批准權限的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85]108號〉);
3、《國家公務員處分審批表》(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開除幹部和工人公職批准權限的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85]108號〉).
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被處分人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依據《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
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準:同初審標準
時限:3個工作日
三、復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時限:5個工作日
四、批准
標準: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時限:7個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時限:1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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