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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條件: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申辦單位情況證明材料:單位空編證明和職數空缺證明;(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四條)
2、擬辦理國家公務員調任的人員情況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工作表現。(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五條)
3、審批流程表:《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審批表》(一式三份)。(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六條)
標準: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四、五、六條)
二、審核:
標準:
1、屬本處管理權限範圍內的項目;(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二條)
2、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四、五、六條)
3、調任處長、副處長領導職務或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經歷,並擔任相應領導職務滿3年,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的;調任科長、副科長領導職務應當具有相應的經歷,並擔任相應領導職務滿2年,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的。(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五條)
4、擬調任人員的檔案記載與本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相符;(依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調任試行辦法》(京人發〔1999〕74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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