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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調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
來源:北京市人事局網站    日期:2006-09-06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業情況證明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或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證書、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證書、駐京研發機構認定證書、環保企業認定證書、軟體企業認定)、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申請。(依據:《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第二款)

  2、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況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戶口本。(依據:《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一、二、三條,《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第二款)

  3、擬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況證明材料:結婚證書、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同意調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檔案、本人鑒定、近期體檢表,如有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獨生子女證(或二胎生育證明)、在校學習證明或待業證明等。(依據:《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一、二、三條,《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第二款)

  4、審批流程表:《幹部調京審批表》(一式一份),《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依據:《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四條、《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第二款)

  標準: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
  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準:

  1、屬本處管理權限範圍內的項目;(《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一條,《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一條第一款)

  2、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

  3、京內一方受聘於北京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駐戶口,穫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或夫妻雙方都是國家大專院校本科畢業生,在京一方工作滿三年的幹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系北京急需的專業技術幹部;(依據:《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一、二、三條)

  在京一方受聘於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駐京研發機構、環保企業、軟體企業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且被在京單位聘用一年以上現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幹部(含聘用制幹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存檔時間滿1年的;或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存檔時間滿2年的;或夫妻雙方均系大學本科畢業且在京一方存檔時間滿3年的;或在京一方處滿30歲、存檔時間滿5年、其配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員。取得博士學位或在工作中穫得省(市)級及以上部門獎勵、表彰的先進個人,可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予以辦理。(依據:《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一條第二款)

  4、擬調京人員的檔案記載與本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相符。(依據:《關於解決中級專業技術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京人幹字〔1993〕第4號)第四條、《關於解決民營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單位在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試行)(京人發[1997]106號)第二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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