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任用公務員,行使各項行政權力,目的是為國家和人民服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對公務員有明確的義務和紀律要求,同時賦予公務員相應的權利,並用法律予以保障。這是民主政治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為了防止肆意踐踏政府工作人員權益的悲劇發生,在公務員制度建立中,特別重視公務員義務權利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強調公務員必須認真履行義務,一方面強調其應當享受法定權利,並且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務員能夠尋求法律保護。同時,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違紀將受到處分。
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
1.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概述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執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
所謂公務員的權利,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或抑止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目的是為了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職權,更好地執行國家公務。
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等緊密聯系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確定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時,注重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務員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任何國家公務員不得因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家庭出身、社會關係、黨派、民族、年齡、所服務的行政機關等因素,享受特權或遭到歧視。在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標準去處理,決不能因人而異。每個公務員都有權利對任何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國家對所有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護;對所有公務員的違法或違紀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責任,並依法予以同樣的處理。
第二,保持義務、權利一致。公務員履行義務與行使權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存在著相互對應的關係,公務員可以穫得履行職責應有的權力,同時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公務員具有執行公務的職權,但必須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公務員不得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義務受紀律的約束,公務員的權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權利的內容較為廣泛。這是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的。從我國政權性質出發,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在公務員政治權利等方面,沒有西方國家“不參與政治活動”等要求,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表達個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能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而且還可以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透過各種形式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務員的權利是透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公務員的權利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必須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來進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剝奪公務員的法定權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剝奪時,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和控告。
2.義務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憲法和法律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的基石和保證。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表率。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也是行政機關有效運行的保證。公務員的各項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對於因社會變化,有些社會事務,國家法律、法規尚未做出規范的,應以政策作為執行公務的依據。
(3)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性質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絕官僚主義的重要方法和保證。公務員應當樹立公僕觀念,關心群眾,深入實際,想群眾之所想,幹群眾之所盼,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公務員乃國家所任用,必須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為己任。制定政策、辦理事務,都要把國家的安危、榮辱、利害掛在心中,自覺維護和捍衛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並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國家行政機關是一個有機整體,每個職位都是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職位上的公務員必須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聽從命令,勤奮工作,不能擅離職守,不得消極怠工,不得自行其是違抗政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國家秘密事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務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未經領導或專門機關同意或批准,不得對外吐露國家尚未公佈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重大事項,不得隨便對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人員談論尚未公開的工作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嚴格按規定保存和傳遞。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必須秉公辦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要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廉為榮,一心為公。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義務要求。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憲法和法律關於公民的義務,公務員也必須履行。
3.權利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其身份應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於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構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定程式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公務員被免除、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律過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的處理,公務員有權拒絕接受。
(2)穫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這是保證公務員正常執行公務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是在履行職責時才享有的,並須經由法律規定或認可的。不同職位上的公務員,其權力大小不同,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不得越權。
(3)穫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這是對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物質保障。公務員作為勞動者,必須穫得相應勞動報酬。報酬的多少應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公務員地位和作用等相適應。公務員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難情況時,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幫助。此外,國家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提高福利待遇,促進公務員努力工作。
(4)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把培訓作為公務員一項重要權利,不僅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政府機關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必須要求公務員不斷補充新的知識,才能保證公務得到有效執行;公務員在新的形勢下,也需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5)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公務員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對於激發國家公務員的創造性,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批評建議的對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機關及領導人員。批評建議的內容,可以是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也可以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無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都不能壓制國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
(6)提出申訴和控告。政府機關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經常會涉及對公務員個人的處理,有時會出現因事實不清或定性不準而造成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申訴控告權是針對這種情形所提出的一種救濟辦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申訴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式,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專門規定。
(7)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選擇職業權利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當國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時,國家應當允許其提出辭職,而且法律應給以尊重和保障。公務員辭職,必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擅自離職。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衝突的公民權利。
公務員的紀律
公務員能否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認真執行國家公務,不僅關係到行政效率,而且直接影響政府乃至國家的形象。嚴格公務員的紀律,規范公務員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是指導、調整、約束、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準則,主要包括:公務員行為的基本要求、違反紀律的責任。它與公務員義務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是對公務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但義務是相對於權利而言的,是從宏觀上支配、約束公務員行為的;紀律則從具體行為規范的角度規定了公務員不該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對公務員的行為做出了許多限制,同時規定了公務員違反紀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紀律的內容
公務員紀律涉及到公務員行為的各個方面,概括起來,可分為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方面的要求。
(1)政治紀律就是公務員在政治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作為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必須擁護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與政府保持一致。政治紀律包括:不得散佈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流行、示威等活動;不得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2)工作紀律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遵守工作紀律,是公務員有效執行公務,提高辦事效率的保證,也是對公務員起碼的要求。工作紀律的內容包括:
ヾ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ゝ不得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ゞ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々不得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ぁ不得洩漏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あ在外事活動中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活動。
(3)廉政紀律就是對公務員廉潔行政方面的要求。廉政是古今中外政府對公務員的一致要求。如何根據改革開放、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建立完善公務員廉政紀律,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課題。目前,公務員廉潔紀律主要有以下方面: ヾ不得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ゝ不得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的娛樂活動;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參加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免費娛樂活動。嚴禁借出差、開會等名義用公款旅遊。
在與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的交往中,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ゞ不得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無償佔用企業錢物;不得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或建私房。
々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或營利性事業單位兼職。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縣處級以上公務員不得買賣股票。
為了保證廉政紀律的落實,加強對公務員行為的監督和防範,還規定有申報制度和公務回避制度。
申報制度,要求擔任領導職務和副縣處級以上的公務員,對本人收入要定期申報;對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配偶、子女經商企業活動等方面的情況實行報告制度,以便於國家行政機關更好地實現對公務員的監督。
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人親屬人員有利害關係的公務活動,並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該公務的處理施加影響。具體包括:
第一,當某項公務涉及到公務員本人的利害關係時,該公務員不得參加這項公務的處理。例如,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群眾舉報調查處理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時,被舉報的公務員本人就不得參加該項調查處理活動,並不得對該調查處理活動施加任何影響。
第二,當某項公務涉及到與公務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及近姻親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時,該公務員不得參加這項公務的處理,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公務員,在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事件時,若與被查處的當事人有上述之一種親屬關係時,就不能參加或幹預該項查處工作。
第三,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務員除外。
(4)遵守社會公德方面的要求。中國傳統文化十分重視“德治”。孔子曾曰:“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歷代官制都強調官員的德行。在物質文明快速進步的今天,強調精神文明更為必要。要求公務員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行,對樹立社會正氣,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遵守社會公德做出專門規定:公務員不得參與或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2.違反紀律的責任
遵守公務員紀律,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公務員一旦違紀,就要承擔違紀責任。違紀責任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種類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公務員行政處分沒有“降職”和“開除留用察看”。不將“降職”作為行政處分,主要是考慮,將公務員的職務升降作為一種競爭激勵形式,更有利於破除職務終身制,實現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調動公務員積極性。所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43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予以降職。”不將“開除留用察看”作為一種行政處分,主要是為了與公務員辭退制度相銜接,促進公務員隊伍優化,更好地實現能進能出。因為公務員制度已規定,行政機關對不適宜繼續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辭退,使其離開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繼續把犯有嚴重錯誤的違紀公務員留在行政機關,顯然有失公正。
受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其原來的級別和職務工資相應也要降低。除開除處分外,其他處分都有一定的期限。受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晉陞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
(2)行政處分的原則和程式
懲處違紀公務員是一件政策性很強、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對違紀行為做出準確認定,依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式進行。
首先,要做到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懲戒的教育作用。懲處的根本目的在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在於教育和挽救犯了違紀錯誤的公務員。必須有治病救人的態度,對違紀公務員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於懲處工作的始終。
其次,懲處得當。給予的懲處要與所犯的錯誤相適應,不能畸輕畸重。在工作中要做到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公務員的紀律為準繩,防止加入主觀偏見和人情成分;要做到實事求是地、全面地、歷史地評價公務員的功過是非;要嚴格遵循懲處條件,不能隨意改變法定的懲處條件,隨意采取懲戒措施;必須堅持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違紀公務員,不論其職位多高,都不得有任何特權,都必須一視同仁地承擔違紀責任。
懲處違紀公務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程式一般是:立案、調查、公佈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審核批准機關批准。
ヾ立案。行政機關、監察機關發現或者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需要查處時,按公務員管理權限和案件的管轄範圍,履行立案手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務員有違法行為時,可立案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按照其管轄範圍,對於需要查處的事項,應當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予立案。”
ゝ調查。即對公務員違紀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核實、審查、判斷。調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肅慎重的科學態度,運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證據,查清違紀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違紀的原因等。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經調查認定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予撤消。
ゞ公佈調查結果。調查工作結束時,應在一定會議上公佈調查結果。公佈調查結果時,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訴,也允許別人為其辯護。
々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對違紀公務員的處分意見。監察機關認為應給違紀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則提出監察建議。
ぁ做出處分決定。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處分意見進行審核,做出處分決定;任免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察建議,應當采納;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可做出決定,直接給違紀公務員以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公務員如對處分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但在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公務員處分的執行。
一般說,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違紀公務員的處理,應在立案後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最遲不得超過1年。
審理違紀案件要求做到以下幾點:ヾ事實清楚。在查處違紀案件時,必須對公務員違紀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以確定違紀的性質和輕重程度。ゝ證據確鑿。應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ゞ定性準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對具體問題做出具體分析,確定問題的性質。々處理恰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參照本人的一貫表現及對錯誤的認識程度,區別對待。對於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的公務員,可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於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務員,可分別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務的公務員,可給予撤職處分;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可給予開除處分。ぁ手續完備。要嚴格按規定的手續辦事。
(3)行政處分的解除
公務員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後由原處理機關按規定解除處分。公務員受警告處分半年,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一年,受撤職處分兩年,已改正錯誤的,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的決定必須由原處理機關在深入調查了解,確認已改正錯誤的前提下做出。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如有特殊貢獻的,可不受上述解除處分時限的限制,提前解除處分,而且解除處分後,晉陞職務與級別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與其他公務員具有同樣的晉級晉職機會。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公務員的法律保障
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對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做了明確規定的同時,對公務員的權利受不當處理或不法侵害時如何進行保護也做了專門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1.申訴控告權的內容
公務員申訴,是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向原處理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行為。
公務員控告,是指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償,並要求對實施不法侵害的機關或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申訴控告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具體內容包括:
(1)要求受理的權利。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有權要求原處理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受理。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這些機關相應地負有受理公務員申訴和控告的義務。
(2)要求變更或撤消原處理決定的權利。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同事實有出入或結論有錯誤時,有權要求改變原處理決定;如果認為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錯誤,有權要求撤消原處理決定。
(3)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權利。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錯誤的人事行政處理給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公務員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采取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形式挽回影響。
(4)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公務員因受行政機關的錯誤處理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在經濟上賠償損失。
(5)要求懲處責任人的權利。當公務員認為自己之所以受到錯誤處理是因為某些人或某個人的違法失職行為所致時,有權要求受理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處處。
2.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
對公務員的申訴控告,不是任何機關都可以受理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是有權改變或者撤消原處理機關所作處理決定的機關;接受控告的機關必須有權查處公務員的控告案件,並追究侵犯公務員權益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要考慮便於申訴控告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為:
(1)原處理機關,即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原處理機關對案情最了解,容易查清事實。讓原處理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有利於得到及時處理。大部分申訴案件都可以在原處理機關處理。
(2)與原處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如省經貿廳公務員,對經貿廳領導所做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該省人事廳申訴。因為人事廳是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有權按照國家法律受理公務員的申訴,並有權改變或撤消其他廳局的人事處理決定。
(3)行政監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規定,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是行政考察機關的職責。監察機關按照管轄權對受理的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經復審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變更或者撤消,監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
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機關,不同於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有權懲罰侵犯公務員權益的機關。根據這一要求,受理公務員控告的機關為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於下級行政機關的活動有監督的責任,行政監察機關既有受理公務員控告的職責,也有直接懲處或建議有關部門懲處違法違紀人員的權力。
3.申訴控告的程式
公務員申訴控告,要遵循法定程式。申訴的一般程式為:
覆核。公務員在接到處理決定的一定時期內,向原處理機關提出重新處理自己問題的申請,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覆核申請後的一定期限內做出覆核決定。申請覆核並不是公務員申訴的必經程式,公務員可以不經過覆核程式徑向原處理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即公務員可以要求復議,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訴。
申訴。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的覆核決定不服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直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應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公務員申訴做出裁決。
控告的程式為:
提出控告。公務員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或不當侵害時,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實施侵害的機關或人員的控告。公務員提出控告,應有明確的被控告人、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及侵害人實施侵害的具體行為。
立案。受理機關接到公務員控告後,必須對控告人提供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和判斷。當認為被控告人有違法違紀行為,並需追究行政責任時,應當立案。
調查。受理機關決定立案後,應立即進行認真的調查,聽取被控告人的陳述和辯解,全面收集證據。
做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經過檢查和調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當認定被控告人沒有違法違紀行為,或雖有違法違紀行為但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時,應撤消案件,並通知被控告人及所在單位。當認為需要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時,應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也可以直接做出處理決定。
執行處理決定。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在接到處理決定時,應在一定時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報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