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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一等功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日期:2006-09-06

  審批項目名稱:國家公務員一等功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審核類)

  審批項目編號:BJXSCRS001-2002(北京市行審C類人事001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

  1、《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68號)

  2、《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1996]47號)

  審批收費依據: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7個工作日(總時限不佔上級審批時間)

  審批程式:

  一、 受理

  條件:

  申報單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單位申報一等功獎勵的書面意見(《北京市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

  2、填寫《北京市國家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及《北京市國家公務員獎勵人員名單》(《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與行政獎勵工作的通知》第三條(京人發[1999]67號)

  3、附獎勵人員事蹟材料(《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與行政獎勵工作的通知》第三條)

  標準:

  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事蹟材料詳實。

  時限:1天

  二、 審核

  標準:

  1、 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事蹟材料詳實。

  2、 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蹟的。(《北京市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3、 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與行政獎勵工作的通知》(京人發[1999]67號第四條))

  時限:1個工作日。

  三、 復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時限:1個工作日

  四、 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時限:1個工作日

  五、 批准

  標準:同審定標準

  時限:2個工作日

  六、 告知

  工作標準:

  1、 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 制發的文書完整、準確、有效;

  3、 留存檔案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時限:1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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