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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日期:2006-05-18

  一、公務員工資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按勞分配原則
  按勞分配原則是指按照社會成員向社會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品質分配報酬。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客觀經濟規律,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基本原則。

  2、定期增資原則
  所謂定期增資原則,是指國家定期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即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按法律規定保證必要的經費以用於增加公務員工資。

  3、平衡比較原則
  所謂平衡比較原則是指國家在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時,應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作為參照系來不斷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4、物價補償原則
  即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以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

  5、法律保障原則
  擔任一定職務和級別的公務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與公務員享有的其它權利一樣,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是基於公務員的身份發生的,並受國家法律的保障。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勢增加或者扣減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二、新錄用人員的工資、級別規定

  1、直接從各類學校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工資。

  2、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原則上應略低於本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人員。

  3、分配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可提前定級,職務工資可高於同類人員一至二檔。其他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類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檔次,其基本工資原則上應高於試用期工資。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應及時確定其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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