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升降機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升降機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品質技術監督局是本市負責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升降機的安全監督管理。 市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升降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援區(縣)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升降機安全知識和升降機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本市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升降機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升降機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升降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升降機安全違法行為和升降機事故隱患。 第二章 升降機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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