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4  號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まま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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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的士、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台;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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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游樂場等公共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第四條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升降機、洗手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設定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隔離;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第七條設定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八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定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加強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及時勸阻、制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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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援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菸草危害、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予以處理。
  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託市或者區、縣衛生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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