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幹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的士、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台;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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