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三條 財政、發展改革、衛生、教育、勞動保障、統計、農村工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相關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對財政困難的區、縣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經營收入的,可以從經營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第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關愛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意識。 第六條 本市提倡單位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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