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健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條 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透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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