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申請辦理開採礦產資源許可--變更應具備的條件:
1、變更申請及《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填寫清楚、齊全;
2、礦山企業應持有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3、具有採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材料及採礦權價款繳納證明;
4、國有企業應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
5、《採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6、計劃、安全、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意見材料在有效期內;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稅費;
8、因依法批准轉讓(出讓)採礦權的變更應取得《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採礦權轉讓批覆》等有關資料;
9、開採礦泉水的企業事先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取水許可證(《關於礦泉水地熱水職責分工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
10、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1、變更申請及《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採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及採礦權價款(或出讓金)繳費證明;
3、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4、國有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5、 在有效期內的《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6、在有效期內計劃、安全、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意見材料;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稅費的證明;
8、經依法批准轉讓(出讓)採礦權的變更還應提交依法批准轉讓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採礦權轉讓批覆》等有關資料。
9、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和開采方式的還需應提交以下資料:
(1)1:10000比例尺國家直角坐標網(三度帶坐標)地形圖為底圖的礦區範圍圖;
(2)經批准的《地質勘查報告》、《地質勘查報告評審意見書》或《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書》及《礦山企業佔用儲量申報登記表》;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4)經評審確認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10、開採礦泉水的企業還需提交取水許可證複印件。
(二)注意事項:
1、複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依法需要聽證的,配合有關工作
四、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準予許可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頒發採礦許可證的通知》 《採礦許可證》
2、不予許可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3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礦山企業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采方式、礦山企業名稱、換領採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機構:北京市國土局業務受理中心
2、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北街2號 100013
3、乘車路線: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裏站下車
4、咨詢電話:64409669,64409789
5、監督電話:64409669
6、辦公時間: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網址:http://www.bj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