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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測辦法及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委託北京市資訊產品品質監督檢驗站對在我市銷售的通信商品進行了品質監測,現將本次監測結果發佈如下:
1、手機電池
在此次監測的手機電池中,共9個樣品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標志:依據GB/T18287-2000《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第7.1的要求,產品上應標有產品名稱、型號、標稱電壓、額定容量、充電限制電壓、執行標準編號、正負極性、製造日期或批號、製造廠名、商標、警示說明等標志,此次監測共有1種產品標志不全。
(2)0.2C5A放電性能、1C5A放電性能:此兩項試驗是以放電時間來考核電池的標稱容量是否與電池的實際容量相符。這個參數是考核電池品質好壞的一個主要指標。國家標準要求0.2C5A放電性能的放電時間應大於5小時、1C5A放電性能的放電時間應大於51min。本次監測共有7種產品0.2C5A放電性能不合格、5種產品1C5A放電性能不合格,未達到標準的要求。其中個別製造廠商為了提高自己產品的賣點,將價格低廉的低容量電池的容量標高,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3)短路保護:此項試驗實際上是考核電池在非正常使用情況下的安全性能,它關係到產品的自身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標準要求將充滿電的電池正負極短路1h,電池應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煙或漏液,且電池端電壓≧3.6V。本次監測中有1種產品此項不符合要求。
(4)過充電保護:此項試驗主要是考核電池在充電時充電器的輸出電壓過高及充電電流過大時電池保護電路的安全性能,它也是關係到產品的自身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的重要參數。標準要求將電池正常充電完成後再以電壓設定為2倍標稱電壓,電流設定為2C5A的外接恆流恆壓源持續加載8h,電池應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煙或漏液。本次監測中有1種產品此項不符合要求。
造成短路保護、過充電保護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廠家在生產過程中所選用的保護電路不合格,如果消費者使用了這樣的電池,有可能因電池發生爆炸而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
2、充電器
在此次監測的充電器商品中,有8種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標記:依據GB4943-2001《資訊技術設備的安全》第1.7.1的要求,產品上應標有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或識別標記、額定電流、機型代號或型號標志、符號“回”等標記。本次監測中共有3種產品此項不合格。
(2)抗電強度:抗電強度是考核充電器產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標,GB4943-2001《資訊技術設備的安全》第5.2明確規定了一次電路與機身之間、一次電路與二次電路之間應能承受3000V交流電壓60s,無擊穿。本次監測共有7種產品此項不合格。如果消費者選用了這樣的產品,有可能會發生觸電,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3、移動電話
在此次監測的移動電話中,共有4個樣品不合格,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靜電放電抗擾度不合格。
依據YD1032-2000《900/1800MHz T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電磁相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第一部分:移動台及輔助設備》的要求,在加擾過程中,在通信時觀察被測設備應能維持通信連接、無誤操作、無用戶可察覺的通信品質的降低。在待機狀態觀察被測設備是否有誤發射現象。整個加擾過程結束後,觀察被測設備是否能正常工作,有無用戶控制功能的喪失或存儲數據的丟失。本次監測中共有4種商品此項不合格。
北京市工商局對監測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將根據不合格商品退出機制,采取強制措施,將其退出市場,並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經營者依法處理,淨化首都消費環境,確保市民消費安全。消費者如購買了上述不合格商品,可以憑據購物憑證向銷售商要求退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