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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 |
| 標題: |
稅務咨詢 |
| 發表者: |
AH07082900098 |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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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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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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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件日期: |
2007-11-13 |
| 正文: |
1.個人買了開發商的房屋,個人取得了房屋產權證,個人需要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嗎,什麼人需要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事業性單位的經營需要有稅務登記證嗎,需要開具地稅部門的正式發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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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 回覆單位: |
市地方稅務局 |
| 回覆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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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內容: |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07年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告》(京地稅地〔2007〕322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凡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同時根據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稅三字[1989]56號)規定: 在開征土地使用稅範圍內。對個人自有自住房屋佔用的土地及院落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其出租或營業用的房屋佔地及院落,應按實際用地面積征收土地作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37號)的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自然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都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有經營行為、取得應稅收入、財產、所得的,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其有經營行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均應購領並使用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專用發票。
由於您在信中未說明您取得的是何種收入,我們無法作詳細判定。關於事業單位如何使用票據的問題,您可以參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財政性票據管理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綜「2005」933號)。
如果您還有其他涉稅問題需要咨詢或反映,請您登陸北京地稅網站(www.tax861.gov.cn)或撥打12366北京地稅熱線。
再次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監督和幫助,希望您繼續關注並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身體健康、万事如意!
200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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